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金仕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五龙山村长山里组。
法定代表人:范文桥。
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开福区陡岭路**佳阳悦景馨都。
法定代表人:黎虎,董事长。
关于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长沙***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到2021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53898元,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69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汤励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