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
法定代表人:黎虎。
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颜丽娅。
本院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双方正在协商,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27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云冲
书 记 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