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
法定代表人:黎虎。
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颜丽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6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 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云冲
书 记 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