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7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黎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4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99963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计算,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6445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计算,暂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的利息为35505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112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7609元,以上合计5214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1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贺正勇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