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恢11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军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4144657),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佳阳悦景馨都iv>
法定代表人:谭淞键,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恢复执行。
2021年11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1月26日,本院向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2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0199762元,尚有1019976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