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3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顶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冯景华。
上诉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常晓华审判员高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