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盛家园4栋1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5412261539。
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陡领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
法定代表人:罗亚兵。
被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龙超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28执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芳洪
审判员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