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颜丽娅。
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
法定代表人:蒋富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阶段,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或解除被执行人长沙兴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