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传颖与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107号
原告:**,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42号院16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陈训逊。
原告**与被告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起诉讼,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25774号案件内共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2577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胡峰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杨超
书 记 员 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