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6375号
原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