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4012号
原告:***,男,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4元,合计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