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91财保109号 申请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60744.47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744.47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