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9民初497号
原告陕西宇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经二路巨一广场A座15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61610303068476272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麟游县酒坊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麟游县酒坊镇花花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0103290569014228。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书记兼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村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麟游县酒房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宇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私下协商,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宇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