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1387号
***、***、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8286元。负担执行费7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觉履行5828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13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