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剑,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中段东侧我爱我家第6座3单元11层63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7447548R。法定代表人曾礼学,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虢路80号院6幢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984370007。法定代表人刘忠孝,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陕西满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303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27532.00元。负担执行费31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人与本院另案共计二十人为系列案件,该二十案第一期合计共需支付劳务费353119元,由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前代付至我院执行案款专户;第二期劳务费合计354716元由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前代付至我院执行案款专户。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03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