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机车有限公司、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778号 申请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11089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中,申请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户银行存款3386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限额338616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86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