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财保78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宝鸡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北环路***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80号院6幢8层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0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80号院6幢8层2号。 申请人宝鸡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岳 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