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0号“中环·天地”贰号楼第五层(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59327X。
法定代表人:罗明,该公司总经理。
***与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1030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1445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丽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聂小双
书 记 员 杨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