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米易县丙海坝砂石场申请执行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丙海坝砂石场,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撒莲镇禹王宫村三组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5QMMX4G。
经营者:范从友,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福路20号“中环.天地”贰号楼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6059327X。
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本院依据(2021)川042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米易县丙海坝砂石场申请执行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270738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米易县殡仪馆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款50万元,待米易县财政局清算后支付;余款200万元继续冻结,待具备支付条件后予以扣划。剩余207980元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米易县丙海坝砂石场协商偿还。另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不予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42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天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