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6月0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0号“中环·天地”贰号楼第五层(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59327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
**与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770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1055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璧君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