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02执异26号
异议人(案外人):蒲国,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0号“中环天地"贰号楼第五层(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593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蒲国于2023年2月13日对本院在(2022)川0402执1956号案件中对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510********)的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蒲国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蒲国在本院审查(2022)川0402执1956号案件对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510********)的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期间,请求撤回该执行异议,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的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蒲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补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