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与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6200元,诉讼费3058.46元,合计119258.4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尽快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202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47.46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68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