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25民初18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林,正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7组团第E7-2栋(2)8层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7989758P。
法定代表人:钱柳絮,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