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甸县平岩时萧砂石厂、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8民初2882号
原告:罗甸县平岩时萧砂石厂,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沫阳镇平岩独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372702761。
投资人:***,系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7组团第E7-2栋(2)8层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7989758P。
法定代表人:钱柳絮,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姚某某,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原告罗甸县平岩时萧砂石厂与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甸县平岩时*砂石厂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甸县平岩时萧砂石厂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甸县平岩时萧砂石厂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00元,减半收取1435.00元,由原告罗甸县平岩时萧砂石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