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82337H。
法定代表人:王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执1065号案件中应取得的执行案款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执1065号案件中应取得的执行案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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