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89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
法定代表人:王传斌。
被执行人: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兴达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仕。
被执行人:绵阳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荷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1)川0105民初42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74062.40元及利息等。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川B8××**的别克牌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B8××**的大众汽车牌汽车。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