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82337H。
法定代表人:王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玥斌、沈皓,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29700039。
法定代表人:童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1240898742808。
法定代表人:童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33764.90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以4733764.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4733764.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4733764.9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