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财保21号
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82337H,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02366L,住所四川省威远县黄荆沟镇。
法定代表人:周吉平,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内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46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2245)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3日,内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威远县,B区房屋46套,共计76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唯巍
附:需查封的威远县,B区房屋46套,共计76套房屋明细
一、A区8号楼房屋30套
1.面积为82.41平方米11套
1单元2层5号、3层5号、4层5号、5层5号、6层5号、7层5号、8层5号、9层5号、10层5号、11层5号、12层5号;
2.面积为90.52平方米19套
1单元3层2号、3号、4层2号、3号、5层2号、3号、6层2号、3号、7层2号、8层2号、3号、9层2号、3号、10层2号、3号、11层2号、3号、12层2号、3号;
二、B区房屋46套
1.面积为66.97平方米房屋12套
1号楼1单元5层2号、3单元6层2号、3号、6号楼1单元6层3号、3单元3层2号、4层2号、6层2号、3号、10号楼1单元3层3号、6层2号、3单元6层2号、3号
2.面积为82.42平方米房屋7套
3号楼2单元4层5号、11层5号、12层5号、14层5号、15层5号、16层5号、17层5号
3.面积为66.95平方米房屋9套
4号楼1单元6层2号、3号、2单元6层3号、3单元6层2号、3号、4单元3层3号、5层3号、6层2号、3号
4.面积为63.17平方米房屋1套6号楼3单元5层4号
5.面积为63.18平方米房屋1套7号楼1单元6层1号
6.面积为66.99平方米房屋4套
7号楼1单元6层3号、3单元5层2号、6层2号、3号
7.面积为62.99平方米房屋1套8号楼1单元4层1号
8.面积为70.35平方米房屋7套
8号楼1单元5层2号、6层2号、3号、3单元3层3号、6层2号、3号、5单元5层3号
9.面积为82.41平方米房屋2套9号楼1单元2层5号、4层5号
10.面积为90.52平方米房屋2套9号楼2单元18层2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