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595号
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颖,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云,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1元,由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