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03民初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168077。 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1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8233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76019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川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6619129Q。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01784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56203。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9元,减半收取计28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敦婳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