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84民催3号
申请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柏乃华。
申请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收款人为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839689,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人民币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6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国宏
审判员  王云鹏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