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天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6009号
原告:北京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95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徐剑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曾伟峰。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6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熊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艾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