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财保4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后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346979948。
法定代表人:杨合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雨,男,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潍坊市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前杭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3157424Y。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生,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1日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申请人:济南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明湖广场**楼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3266X2。
法定代表人:孙厚峰,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鲁0703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鲁H×××××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现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现金20000元做担保,申请解除对鲁H×××××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鲁H×××××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