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财保448号
申请人:潍坊市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前杭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3157424Y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生,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1日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申请人:济南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1、2号楼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3266X2。
法定代表人:孙厚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后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346979948。
法定代表人:杨合连,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驾驶的鲁A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V××××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驾驶的鲁A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V××××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王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