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法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就。
被执行人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就赔偿款172920.36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5元,执行费2494元,合计178919.36元。现被执行人广西上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陆荣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