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491号
上诉人苏州古***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浦斯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苏州古***建筑有限公司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法院依法向苏州古***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苏州古***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古***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马玉宝
法官助理 钟 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