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4907号
原告:黑龙江中瑞方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174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1-333室。
法定代表人:付红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德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婷,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中瑞方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催告原告黑龙江中瑞方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中瑞方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