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民初426号
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瑞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国际商厦写字楼C座15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瑞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催告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