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与**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1571.0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616元,合计1034187.0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一恒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4187.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