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03民初3486号之二
原告:四平市峰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上东一号B区26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四平市峰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峰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平市峰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峰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120元,由四平市峰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