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5民初831号
申请人:苏州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桓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桓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桓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2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桓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2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