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民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滩花园100号-B1902。
法定代表人:殷培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审被告:威海市环翠区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安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珉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昊,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威海市环翠区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市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华物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事故发生当日,乐天世纪城还没有施工,现场旁边的脚手防护架是为了维修乐天世纪城,由广华物业搭建,旁边的黄色围挡是韩乐坊居委会为了防止行人从此经过发生危险设置的。***的车辆所停放的区域不属于广华物业管理的范围。***的车辆是停放在路边,属于违章停车,导致车辆受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不论本案的赔偿主体是谁,***均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广华物业原审申请追加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乐坊居委会以及威海经区市政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未予准许。二、适用法律有误。1.案涉围挡系韩乐坊居委会放置的,与广华物业无关,而且当时也没有进行施工,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2.《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广华物业并不是围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件中,***违章停车,将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路段,且明知其禁止停车区域周围有防护围挡,仍然将车辆停放在该路段,其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通达市政述称,服从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华物业、通达市政赔偿因围挡倾倒给***造成的车辆损失4900元;2.诉讼费由广华物业、通达市政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华物业维修乐天世纪城酒店的过程中,脚手架、防护棚四周加设黄色围挡。2020年5月18日下午,大风将大量围挡吹倒,其中一围挡倒塌致***停放在乐天世纪城酒店门口东西道路北侧的鲁K×××××银灰色丰田轿车车体受损。2020年5月19日,***到威海恒德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受损部位(含后机盖、后叶子板、右后门、右前叶子板、A柱、玻璃把手)进行了维修及整形,花费4900元。2020年5月18日14时37分许,***向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皇冠派出所报警,警方未予处理。后又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反应相关情况。广华物业尹经理电话回复(手机号186××××8233)称,***违章停车,且其保险已理赔完毕,故不同意赔偿,建议***通过正规程序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广华物业在对乐天世纪酒店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有义务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过往行人、车辆安全。广华物业主张围挡系韩乐坊居委会设置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无论围挡系谁设置,广华物业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及安全防护义务的法定责任人均应主动维护管理,现因广华物业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围挡倒塌,使停放在诉争围挡之外、自由通行道路上的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通达市政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通达市政有侵权行为,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49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广华物业陈述案涉围挡所在停车场非其管理范围,但不清楚实际管理者。对于设置围挡的原因,广华物业陈述因管理范围内的大楼需要外墙维修,所以在大楼南端设置围挡,但损坏车辆的围挡系韩乐坊居委会为了避免外墙维修期间伤到行人而设置。
本院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看,案涉大楼因外墙装修需要设置围挡,广华物业虽主张损坏***车辆的围挡系韩乐坊居委会设置,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围挡本身系重复利用之物品,其上喷涂的市政字样并不能当然的认定放置围挡主体,考虑到广华物业管理的大楼因外墙装修已经在他处设置了围挡,故案涉损坏车辆的围挡系根据广华物业的要求而放置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即便放置围挡的主体另有他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该围挡设置的目的亦是因外墙维修防止伤人,广华物业既是管理者也是受益者,在此情况下其仍应对围挡的安全性承担管理责任。***停车行为是否违规并非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也非广华物业以此降低围挡安全性并对损失予以免责的法定事由,广华物业的该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郑华章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