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瑞能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546号之一
原告:湖南瑞能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288号亿都漫城商业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程友胜。
委托代理人:刘育峰,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陈凯,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和解、接受调解;代为办理执行立案手续,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接受执行调解及受领执行款项。
委托代理人:袁港,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瑞能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2022)湘0203民初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28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湖南瑞能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湖南瑞能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286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爱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