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2执504号
原告黄汉强与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14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审判员 蒋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