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新雅黄金苑3栋4楼(湘江新区农商银行楼上)。
法定代表人:陈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文书尚未生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