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8民初30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