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21民初3210号
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华东机电大市场第K幢1单元8层K-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12279T。
法定代表人:陈守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西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9691。
法定代表人:何成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专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陈亮,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吴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56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3#外墙粉刷、保温、真石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将位于怀远县荆山镇凯旋公馆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合同价款为包干综合单价180元每平米;3、工程量按照实际真石漆施工的单层展开面积计算;4、工程款在工程决算后半年内付至9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凯旋公馆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凯旋公馆2#、3#、4#、5#、8#、9#外墙真石漆发包给原告施工,综合单价为每平米31.5元,合同总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后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又将6、15、16、17、18、20、21、S2、S4及零星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随进场组织施工,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双方对账,被告应付工程款3408896.03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800056元工程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对案涉工程组织结算,被告拖延结算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原告没有建筑装修资质,双方就本案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原告起诉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最多仅能要求折价赔偿;2、关于工程总量及鉴定的问题,被告对工程总量所对应的总价3408896.03元没有异议,被告已经支付2608840元;3、被告后续款项尚未支付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原告没有及时或者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结算材料,同时其存在工期延误等需进行赔偿的情况,针对延误的问题,被告已经提交反诉申请,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3#外墙粉刷、保温、真石漆施工协议》,被告将位于怀远县××镇××#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外墙保温面积(含商铺),工程量以最终实际施工面积为准;约定合同价款为包干综合单价180元/㎡,工程量按实际真石漆施工的单层展开面积计算;工程款在工程决算后半年内付至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凯旋公馆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了庆宇凯旋城售楼部外墙真石漆由原告施工,综合包干单价为每平米31.5元,合同总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约定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无息返还等内容。
201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凯旋公馆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凯旋公馆2#、3#、4#、5#、8#、9#外墙真石漆发包给原告施工,综合单价为每平米31.5元,合同总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后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又将6、15、16、17、18、20、21、S2、S4及零星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了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无息返还等内容。
原告在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案涉工程一期、二期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3月整体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认可原告施工的工程款为3408896元。被告已支付2608840元,尚欠工程款800056元。原告无相关工程施工资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工期延误违约提出反诉,要求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撤回反诉,本院裁定准许。被告另案提起工期延误赔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怀远县荆山镇凯旋公馆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并无资质的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施工,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均属无效。但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因双方对尚欠工程款800056元数额均不持异议,且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最长两年的缺陷责任期返还,故截至2022年4月22原告起诉时,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56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56元及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四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56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22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圣茂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2元,减半收取计5901元,由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