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怀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1民初523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9691。
法定代表人:何成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小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F7E95C。
法定代表人:翁在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高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34429536。
法定代表人:翁在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怀远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1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被告(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被告怀远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28651.4元及利息19939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以4028651.4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怀远县****在14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当庭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07408.6元及利息2030726.17(其中200万元从2018年3月16日计息,其余从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31日分段计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按月息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8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与原告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粮库(1-4号)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工期360日历天(2017年4月10日开工,2018年4月6日竣工):合同价10260783.92元;合同采取固定价格;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合同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80%;工程验收通过,并备案及提交审计后付合同价款的80%;完成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经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要求又施工部分合同外工程,但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将彩钢瓦屋面直接分包给陆文军施工。至2017年10月初,原告基本完成施工内容,但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15天内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400万元工程款,逾期承担2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署后,2017年11月2日,原告完成施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强行接管并使用工程,但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拒不组织验收、结算。至2017年12月15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原告400万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春节前,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仅支付15万元,春节期间因农民工上访,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书》(2018年2月23日),承诺2018年3月15日支付100万元,此后,每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为此,原告从社会借款200万元(月息2%),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平息农民工上访事宜。但到承诺期限,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仍分文未付。2018年8月15日,经原告多次催促,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才同意对工程予以结算,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总造价11488650元(含合同外工程),但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仍以种种借口不予支付工程款。截止2018年9月25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818880元。2018年12月份,原告资金压力大增,再次找到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解决拖欠工程欠款,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称原先出具的承诺作废,需双方另行签署还款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利息,但同意原告在2018年春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200万元借款,从2018年3月16日(原承诺2018年3月15日支付100万元的第二天)起,按月息2%计息。为此,2018年12月12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由原告用于开票;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逾期按月息2%计息;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逾期按月息2%计息;2019年4月1日起,每3个月支付100万元,逾期按月息%计息;上述工程款中的贰佰万元(2000000.00元),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息,计息标准为月息2%。该贰佰万元(20000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在最后一笔支付工程款时结算,结算方式先“本”后息。上述的《还款协议》签署后,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再次违约,未按协议履。经了解,怀远县****作为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股东也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怀远县****应在所有发起股东未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之权益,特提起本诉讼,希贵院依法受理审判,支持原告的诉求。
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依法不能成立。原告主张总工程价款11488650元不是投标文件中标价款,被告要求按照原告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案涉工程采用固定价款10260784元,材料价格调整235872元及3#、4#粮库土方回填45614元不应计入工程价款中。被告没有做案涉工程平屋面部分,该部分工程根据招标文件价款为1100936.52元[每栋(273925.49+1308.64)元×4个],应当在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案涉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因案涉工程多处渗水,被告至今已经支付维修费166927元。5年的质保期没有到期,应扣除5%质保金约530964.92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9618336.48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含陆文军)849888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19456.48元。如再扣除未完工的屋内平粉、屋内四个大平层平粉根据投标文件折合工程价款约4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19456.48元。
2.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月利率2%过高,被告不应担支付利息。案涉工程系经过招投标,根据招投标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如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告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另,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余款系因为原告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没有完工,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及未完工的四栋粮库室内反手泥没有泥及四个粮库室内大平板没有找平,但原告不予理睬,被告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利息。另,原告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房屋顶部、墙体很多处存在渗水;窗户毁坏、墙体断裂、还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等质量问题,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及完善工程,原告始终予以拒绝。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余款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应认定无效。案涉工程投资人为被告怀远县****,该被告资产系国有资产,根据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工程。但事实上,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关于案涉工程的补充协议,就工程价款、工期等实质商定,2017年4月8日补办的招标手续,2017年4月5日出具开工报告,案涉工程实质上没有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原被告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招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规定,原告中标无效,案涉工程依法认定无效。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怀远县****辩称,我们不承担责任,因为是以土地出资,已经出资完毕。
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35万元;2.判决被反诉人赔偿未完工部分(四栋粮库屋顶顶部平粉、四栋大平层平粉)价款(以招标文件价格核算为准,或待司法鉴定确定);3.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律师费48000元;4.本案反诉诉讼费用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关于反诉人1-4号粮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就上述合同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造价单价按1300元/平方米(含税费)计价施工,工程量为全套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回复意见修改联系单内容需完成工程量及项目现场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证后工程量按实结算,被反诉人提供发票。付款方式:单体基础浇筑完成后3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的15%,主体完成后3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的15%,通过综合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10%,在通过综合验收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直至付完所有的工程款。工期自2017年3月28日开始至2017年6月25日(90天,含节假日),并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完工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1万元,每提前一天完工,反诉人奖励被反诉人1万元。被反诉人如违约,则赔偿反诉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2017年4月5日,被反诉人开始施工,由于被反诉人原因,该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四栋粮库总工期为360天,按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实际被反诉人于2018年12月30日完工,按双方结算时间2018年8月15日,被反诉人逾期完工为135天。直到现在,涉案工程屋顶顶部平粉、大平层平粉均没有做。由于被反诉人承建的涉案工程屋顶、墙体及附属施工严重不合格,造成粮库内多处渗水,导致收储粮食毁坏。反诉人不得不进行维修,已支付维修费20余万元。至今,涉案房屋工程没有通过综合验收。综上,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诉请。
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反诉人诉求逾期完工违约金135万元不成立。1.反诉人诉求逾期完工违约金135万元合同依据的是2017年3月2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但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内容包括怀远县王圩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1-6号粮仓,并非仅针对案涉工程的合同,且该合同及协议未实际履行。案涉工程实际履行合同系双方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诉被反诉人提交证据二),双方结算也是依据该合同进行的决算。故,反诉人依据2017年3月2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主张权利错误。2.反诉人称逾期完工135天错误,且逾期完工责任也在反诉人。(1)2017年4月5日被反诉人虽进场,但施工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未达到“三通一平”),被反诉人进场后首先需一定期限完成“三通一平”。(2)由于反诉人未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被反诉人进场后无法正常施工。进场后两个月左右,在反诉人承诺无施工许可证施工责任由其承担后,被反诉人才正常施工。该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被反诉人窝工损失,且施工主材大幅涨价。(3)反诉人称案涉工程2018年12月30日完工无依据,其按双方结算时间2018年8月15日作为完工时间,计算出逾期完工135天无依据,也不符合工程施工常识。工程施工结束至工程决算审定之间需一定时间为常识,因双方需通过专业造价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决算审定。(4)反诉人自认四栋粮库总工期360天,按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见反诉状)。案涉1#粮库反诉人在本诉开庭时已认可其2017年10月底已实际使用,其他(2#、3#4、#)粮库在2017年12月25日实际使用,即案涉工程实际全部完工应在2017年12月25日。同时,该事实由反诉人提交的证据目录3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交的)也可予以证实。(5)2017年10月20日《协议书》,反诉人承诺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反诉人400万元工程款,但反诉人未依约支付。2018年2月23日《承诺书》,反诉人承诺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此后每月支付50万元,但反诉人仍未履行承诺。(6)反诉人增加附属工程施工将导致工期的延长。3.合同约定延期竣工违约金为:延期28天以内的,每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即2052.14元;延期28天以上的,每天违约金5130.35元;延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四即41.04万元。(见合同专用条款35.2条)。4.案涉工程在2017年12月25日已由反诉人实际使用,现就逾期竣工诉求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
二、反诉人诉求所谓赔偿未完工部分价款依法不予准许。1.2018年8月15日进行最终结算系对工程以现状经协商进行决算,对由反诉人自行施工的彩钢瓦屋面按80元/平方米由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予以处理,对未施工门窗及地面砼厚度(厚度不够)扣减21万元。2.双方在2018年8月15日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时,被反诉人已放弃2017年10月20日及2018年3月15日反诉人依约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在2018年12月12日签署《还款计划》时,才会出现除200万元自2018年3月16日计息外,其余款项自2019年1月20日起只需按约定分期支付无需承担违约金(利息)。3.案涉工程双方已于2018年8月15日进行最终结算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书》。现反诉人诉求按招标文件价格核算或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所谓未完工工程价款,实质系对结算协议否认,依据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反诉人诉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无依据,且依据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反诉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反诉人称工程质量不合格,其支付维修费用20多万元,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四、反诉人诉求被上诉人承担其律师费用48000元无依据,案涉工程实际履行合同系双方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无关于律师承担的约定。
五、另外,案涉工程至今未通过验收系反诉人原因造成。首先,验收系建设方即反诉人义务。其次,反诉人擅自使用导致无法进行验收。再次,案涉工程反诉人相关手续并不完备,相关部门并不会予以验收。
综上,反诉人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8日,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就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粮库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0260783.92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在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2017.4.1的案涉工程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报价中,屋面单价115元/平方米。
2017年10月20日,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书系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1-4#粮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完成该项目全部施工并交付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使用。该项目所有费用包括人工工资由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资直到该工程交付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使用。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需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给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余款按原合同延续支付。如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支付4000000元工程款将承担向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0000元的违约金。
2017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交付使用。
2017年4月13日-2018年9月25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68880元。
2018年5月23日,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陆文军银行转账50000元,用于支付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彩钢瓦款。
2018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书》,主要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怀远县小集粮库1#-4#库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竣工资料,双方一致同意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述合同范围内及合同范围外新增项目的最终结算总造价为11488650元,此结算金额为双方认可的最终结算金额,该金额已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范围内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施工措施费、各项规费、利润、税金等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应付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本工程款项及费用;上述工程结算总造价包括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怀远县小集粮库1#-4#库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所有工程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所有本工程施工费用;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增加支付任何费用;上述工程结算总造价11488650,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施工的彩钢板屋面80元/㎡。工程结算依据:工程中标价(10260784)+附属工程(1156380)+材料价格调整(235872)+3#、4#粮库土方回填(45614)-门窗、地面砼厚度(210000)=11488650。
2018年12月12日,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工程结算价为11488650元,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将本工程尚未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开齐。如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至2018年12月20日未足额支付500000元,导致将来工程款发票无法开具或虽能开具但费用超过现开具费用的后果皆有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承担。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逾期按月息2%计算;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逾期按月息2%计息;2019年4月1日起,每三个月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逾期按月息2%计息;上述工程款中的2000000元,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息,计息标准为月息2%,该200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在最后一笔支付工程款时结算,结算方式先本后息。
此后,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向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18年12月21日支付350000元,2019年12月4日,支付400000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300000元,2020年5月7日支付300000元,2020年7月18日支付3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800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彩钢板屋面的面积合计7348.32㎡。
另查明,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查明,怀远县****系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0%,其中36.76%以土地使用权出资,3.24%以实物出资。
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前对案涉工程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磋商,故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怀远县小集粮库1#-4#库工程施工合同》及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均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价款为11488650元。彩钢板屋面非原告施工,该款项1104011.59元(150.24*7348.32㎡)应从案涉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屋面的投标价为150.24元,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陆文军支付彩钢板屋面50000元,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付彩钢瓦费用为537865.6元(587865.6元-50000元)。该款项扣减后,案涉工程工程价款为10434638.41元(11488650元-1104011.59元+50000元)。2017年4月13日-2018年9月25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陆续向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68880元;2018年12月20日-2020年7月18日,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陆续向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7468880元。故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尚欠付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为2965758.41元,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应予以支付。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主张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7408.6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虽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未对实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结算,协议中载明的:“上述工程款中的2000000元,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息,计息标准为月息2%”系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支付的垫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之规定,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剩余款项1481904.4元,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即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计算。
怀远县****系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0%,其中36.76%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认缴5514000元,3.24%以实物出资认缴486000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怀远县****未实际出资及未出资范围,本院对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怀远县****在14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因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也属无效。且案涉工程反诉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5日实际使用,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反诉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逾期竣工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予以主张,故反诉原告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35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四栋粮库屋顶顶部平粉、四栋大平层平粉并非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原被告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充分和综合的结算,主张被反诉人赔偿未完工部分(四栋粮库屋顶顶部平粉、四栋大平层平粉)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其主张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律师费48000元的请求,无合同依据,也不能证实被反诉人违约成讼,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65758.41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430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2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玖玖品牌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怀远县小集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