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唐集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唐集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4092B。
法定代表人:谭志水,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恺,唐集司法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荆山镇禹王路西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9691。
法定代表人:何成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淮安,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村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集镇政府)、安徽省***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原审第三人杨淮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洪增余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