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异50号
异议人(原案被申请人):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写字楼A座23层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50856U(1-3)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申请人:李晓,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案申请人:马岚梅,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三巷二号403。
本院在执行李晓、马岚梅与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蚌埠中山支行,账号:12×××70(CNY);在中国农业银行沛县支行,账号:10×××67(CNY)存款,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为由提出异议,要求予以解除冻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本院冻结的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放弃程序权利同意予以解除。2021年9月14日,本院解除案涉账户冻结,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